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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的暂行规定

时间:2009-12-01 16:19来源:减排办 发布者:胡啸宇 点击: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湖南省环境监测总站关于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现将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监督性监测规定如下:

一、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月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

二、监测内容

每月监测项目: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以 N计)。

每季度监测项目: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COD)、生化

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以氮计)、氨氮(以 N计)、总磷(以P计)、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

三、监测采样及质量要求

1、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2、每次监测时,每个测点监测一天,废水监测46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

3、严格按照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确保监测质量,并及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减排办。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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