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湖南省环境监测总站关于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现将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监督性监测规定如下:
一、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月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
二、监测内容
每月监测项目: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以 N计)。
每季度监测项目: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COD)、生化
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以氮计)、氨氮(以 N计)、总磷(以P计)、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
三、监测采样及质量要求
1、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2、每次监测时,每个测点监测一天,废水监测4到6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
3、严格按照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确保监测质量,并及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减排办。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