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为 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我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效推进,我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减排办)将按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 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察看,并按照《湘潭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考评办法》(见附件)检查考核。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各处理 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同时完善监控系统控制各项参数、做好各项记录台帐报表,保障各城市污水设施充分发挥减排效力。
湘 潭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为此,特成立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考评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副局 长廖勇为组长,市环保局副总工程师马跃龙为副组长,李雨青、刘潭、刘绵辉、万植槐和赵刚为小组成员。考评小组每半年对全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当 年两次考评成绩平均为年度总成绩,作为年终排名依据,并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评比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市减排办负责解释,从2010年元月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湘潭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考评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湘潭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考评办法
为 切实提高我市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化学需氧量减排效力,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国环发[2007]124号)、《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环发[2007]183)等文件内容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满分按照100分计。
一、运行整体评价(40分)
1、 设施运行率(10分)。同步运行率(含管网系统)超过90%,年运行天数超过330天,记满分。经环保部门同意,停运检修,运行率每下降1%扣1分,扣完为止;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擅自整体不运行或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计0分。
2、 污染物达标排放(10分)。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记满分;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30%的,发现一次超标扣5分,发现两次计0分。
3、 污水处理量(10分)。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规模的60%不计分;达到设计规模60%的,记6分;大于60%,且每提高10%,加1 分;超过设计规模10%以上加1分。
4、管理制度(10分)。污水处理厂管理规范,责任明晰,故障报告制度明确,岗位操作规程清楚,数据记录完 善,工作现场干净卫生,厂区绿化美好,记满分;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一次该项考核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 运行,系数取0,即该项考核为零。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视为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二、运行参数部分(30分)
1、用电量参数(10分)。用电量与污水处理量数据相关性,占10分。用电量与系数值明显不符,扣10分
2、生物特性指标(10分)。污泥浓度,气水比,污泥沉降比,溶解氧值与规范明细不符合,每一项扣2.5分。
3、污泥产生量(5分)。污泥产生量及絮凝剂投加量应与处理水量数据逻辑统一,参数明显不符计0分。
4、日常监测(5分)。严格按照规范对设施进出口废水中各污染因子进行自检,监测频率不达标扣2.5 分,监测数据不准确扣2.5 分。
三、运行日常管理记录(30分)
1、无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扣5分。
2、厂内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未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未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扣5分。
3、无当地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扣5分。
4、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不全的扣5分。
5、工艺运行台帐不完善及相关COD削减量辅助说明资料的扣5分。
6、污泥处置不符合环保要求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