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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9-12-15 15:03来源:减排办 发布者:唐丁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湘潭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日

湘潭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湘政发[2008]14号)的通知要求,为认真搞好湘江流域湘潭段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切实保护湘江水质,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 “十一五”减排目标实现。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中心,综合治理,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突出重金属污染整治,加快城市生活污染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步伐,确保湘江流域湘潭段水环境安全。

二、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2008-2010年),解决湘江流域湘潭段水污染问题以及岳塘和竹埠港工业区重金属污染、锰矿地区锰污染等问题。到2010年,湘江流域湘潭段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目标,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达标,流域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同步提升,“两型社会”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再用两年时间(2011-2012年),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巩固提高整治成果。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有效削减污染负荷

1、严格环境准入。切实加强规划、区域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引导冶金、化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向专业园区集中。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企业、区域等量削减予以平衡。

全面执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按照“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的相关证照。

2、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或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需经市、县两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淘汰落后产能。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名录的企业,必须在期限内淘汰退出。

被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的企业,有条件的也可退二进三,也可转产等。转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里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以工程减排为重点,加速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对生产规模较大,部分污染因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把治理内容项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

2、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各类工业开发园区都要配套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三废”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各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三)以岳塘和竹埠港工业区、湘潭锰矿采选集中地区为重点,消除重点地区水污染威胁。

湘潭岳塘、竹埠港地区和湘潭锰矿地区,以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落实化工、颜料、冶炼等重污染产业退出计划,鼓励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轻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按期完成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一批污染整治项目,进一步削减排污总量,改善区域环境。

(四)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1、实现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到2009年底,我市建成河东污水处理工程、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污水处理设施,湘潭市和下属两市一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磷脱氮工艺。

2、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所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要尽快完善污水管网,保障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一年内处理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五)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对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照工业污染源一样的污染防控要求,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200910月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在2010年年底以前完成规模在500头猪(或折5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积极推广零排放养殖技术,采用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方式,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到2010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2、水产养殖业污染治理。对水府庙水库等重要水域,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确定养殖面积,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对已超过环境容量,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要尽快缩减养殖面积,做好网围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

3、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积极开展农业清洁化生产技术推广,重点以减少农药和化肥用量、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为手段,实现农业清洁生产,促进农业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分户或联户设置垃圾收集、建设沼气和污水净化设施,削减农村废水污染物排放。

四、工作步骤

根据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度,我局将报请市政府分批公布取缔关闭、停产治理、淘汰退出、限期治理、搬迁等企业名单和整治要求,适时进行督查,组织阶段性考核验收。企业所辖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单下达整治通知,责令落实,确保按限定时间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整治通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00810月底以前,我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淘汰退出企业或生产线(17家)实施到位。其中湖南南天实业有限公司200810月前淘汰甲胺磷生产线,要求200910月底以前全面淘汰到位;200810月底以前,我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停产治理企业(9家)必须停产,其中湘乡冶金化工有限公司200810月底前治理到位,湘乡工业园外三家原皮生产企业200811月底前完成污水入园集中治理,其余企业20095月底前治理到位;200910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限期治理企业(20家)全部完成治理任务;200910月底以前,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存栏5000头猪(或折5000头猪)以上的养殖场(4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其中湘潭市正大牧业有限公司于20087月底前完成;201010月底以前,搬迁企业(1家)实施到位(详见附件2);2008年底前,造纸行业污染整治全部到位(30家,详见附件3);200912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2家);200912月底前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其中河东污水处理工程于20088月底前完成(详见附件4)。

我市湘江污染综合整治涉及的行业多,企业类型多,情况十分复杂,各地在采取整治措施时要对污染企业的分布和生产、排放情况认真清理排查,当发现属于整治范围或与已列入整治名单企业的情况相类似的企业,要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并将排查情况及时报市环保局。20112012年,深化我市湘江污染整治成果,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达到循环使用的要求,进一步削减排污量。加强对整治企业的监督检查,严防污染反弹,确保整治成果。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继续按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扬湘江整治的先进典型,定期通报湘江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整治工作负责,按照整治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责任,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统一行动,统一验收标准。建立问责制,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对整治工作进展慢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企业限批”,对没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挂牌督办。按照整治企业所属管辖范围,取缔关闭、淘汰退出、停产治理企业的责任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治理企业的责任单位为县(市)区环保局。

(三)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综合整治湘江流域湘潭段水污染是我市污染治理的重大战役,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负责湘江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落实资金,保障投入。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要加大企业治污主体的投入。同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吸引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到湘江污染整治中来。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要积极争取财政的投入力度,有效整合环保、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确保我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市环保局成立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小组,局长陈铁平任工作组长,各县(市)区环保局长为成员。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领导,认真筹划,周密部署,全面完成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

1、湘潭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2、湘潭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第一批取缔关闭、淘汰退出、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搬迁企业名单

3、湘潭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造纸企业整治名单

4、湘潭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项目名单

 


附件1

 

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湘潭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湘潭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一、水污染整治项目验收

1、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或生产线

由作出取缔、关闭、淘汰退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参与考核验收,满足如下条件:

1)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全部拆除;

2)工商、税务部门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3)电力部门采取生产用电断电措施;

4)妥善处理好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

2、停产治理企业

由作出停产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县两级环保局参与考核验收。

污染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作出停产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内进行正式验收,逾期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3、限期治理企业

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环保局参与验收。

限期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内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治理。

4、搬迁企业

由负责搬迁项目环评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在老企业已拆除、新企业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内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治理。

5、造纸整治企业

按照原市政府关于造纸行业整治要求执行。

二、对政府的考核

市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湘江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情况和成效,分阶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的主要内容:

1、辖区内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2、对下达的整治项目的落实、完成情况;

3、本辖区对湘江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资金投入和政策制定落实情况;

4、妥善处理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遗留环境问题的情况;

5、各辖区湘江流域出境断面水质与上年同期的改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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