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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2010年污染源调查

时间:2011-05-11 09:25来源:未知 发布者:减排办 点击: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保部对我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审核反馈情况,各地在本次动态更新调查中存在将不符合更新调查技术规范筛选原则的企业纳入更新调查对象、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调查基表的现象。按照环保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整改调度会精神及整改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1201011前关闭的企业必须从当前数据库中删除;

2201111前未投产的新建企业不得纳入调查范围;

3.必须严格按照2010年的实际产量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得按照设计产能虚报产量。

420081120101231的新增企业必须满足环保部下发的湖南省新增企业纳入污普更新调查范围最低产(排)限值方能纳入调查,否则应予删除(具体限值见附件1,建议删除名单见附件2)。

5.不符合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范筛选原则,按照《“十一五”污染减排核算细则》不能认可减排量的非法小企业应予删除。

6.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非法企业(指未批先建,暂时未获得环评批复但有事实排污且符合筛选原则的企业)应当纳入更新调查范围。

7.无任何减排认定支撑资料的非法砖瓦厂或二氧化硫排放量小于15吨的全部砖瓦厂的必须删除(不符合最低产排限值的企业见附件3,是否有减排支撑材料、是否为非法企业、核算是否正确由各地自行判断确定)

8201011后已关闭或计划关闭,且符合《“十一五”减排核算细则》有认定资料的企业,其排放浓度和水量应调整至合理范围之内。

9.本次更新调查数据库的最后上报时间推迟至510上午800数据上报邮箱hnhjtj@163.com

请各地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对更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清理、调整、上报,确保数据质量,尽量减少虚量,降低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强度。省厅将按照此次上报的数据作为“十二五”总量减排的基数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新增量、减排量的核算依据。

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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