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湘潭市环保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湘潭市环保局各单位、科室部门和个人。
二、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所在部门的责任。
三、实施主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湘潭市环保局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责任的追究。局属事业单位、各科室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举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和举报。(具体联系方式请在环保局公众网上查阅)
五、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帮助、教育和引导湘潭市环保局各部门单位和干部个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六、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分工。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方面的投诉、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转由相关科室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各科室对投诉举报本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被举报人所在科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调查核实。
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科室负责人将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查处审批。
(四)备案。
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七、追究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政务公开的工作中,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三)载体建设严重滞后,公开形式走过场的;
(四)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五)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六)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七)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八)因主观原因,政务公开工作造成失误的;
(九)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十)服务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的,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的;
(十一)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巧立名目乱收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十二)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党纪、国家法律和政令,违反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确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者,由所在单位领导带领违纪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三)被投诉两次以上或被上级领导、社会团体提出批评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告诫。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环保局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外,其所在单位和领导免除年度评优资格。
(五)凡违反本办法中条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酌情调离原工作岗位。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相关的规定追究法律或党纪政纪责任并严肃处理。
(七)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九、本制度由湘潭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