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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09-12-04 17:45来源:未知 发布者:胡哮宇 点击: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公开。

(网址:http:// hbj.xiantan.gov.cn/

 

二、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各主要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具体信息可参见湘潭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受理机构为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建设中路6号,办公时间为80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0731-52379700

网址:http:// hbj.xiantan.gov.cn

(二)、申请的提出

申 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湘潭市环保局公众网下载电子版本。或填写电子表格后直接通过市 环保局电子邮箱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受理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处理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将依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所属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 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 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环境信息并需收费的,需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或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731-5237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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