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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9-12-16 12:19来源:未知 发布者:胡啸宇 点击: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1号)、省环保厅省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091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现就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做出以下部署安排:

 一、工作机构

1)成立湘潭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问:罗正良

  长:陈铁平

         员:廖    李汉军  肖永定     

2)领导小组下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办公室:

  任:廖 勇(兼)

  员:肖 佳  刘启武  马跃龙  何 宇  王蔚之  王立立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管领导

二、工作部署

1、试点范围

1)试点企业范围

本次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范围是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砷制品、涉镉、危险废物经营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以及其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试点范围内部分企业名单在附表一中列出,但试点范围不局限于附表一。

2)试点保险机构

按照湘环发〔200918号关于推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作为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机构的文件精神,我局决定推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作为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保险机构。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2、工作目标

我市的试点范围企业在2009年内争取全部投保,在2010年向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推广,2011年获得阶段性试点工作成果。在试点工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和社会矛盾,维护我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以及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在日常工作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介工作,为将试点工作落至实处,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详见附表二。

3、工作思路

1)出台试点规定。推进市政府出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文件,同时制定我局工作方案,此项工作计划于1130日前完成。

2)召开工作会议。10月召开部分重点企业座谈会,12月上旬召开试点范围全体企业推介大会,明年6月召开半年度工作调度会议,明年11月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3)落实试点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须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4)积极广泛宣传。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会议,在明年的世界环境日进行专题宣传,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5)完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不断积累试点经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同时通过保险机构参与到企业的风险预防管理中,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保障措施

1、将各相关科室部门和县(市)区环保局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中。2009年度作为绩考加分内容,每超额完成1家,绩效考核总分加0.1分。2010年度作为考核内容,每缺额1家,绩效考核总分减0.1分;每超额完成1家,绩效考核总分加0.1

2、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效果明显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将投保企业名单通报至金融银行机,提高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使企业更易于获得信贷支持。

4、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环境污染责任险、环境污染事故勘查、理赔和应急工作等。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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