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湘潭市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进行2010年度排污申报登记。
二、湘潭市环境保护局直管排污单位须在
三、
四、排污者必须按时并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或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项目者,我局将依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