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据水文部门观测,
一、 进一步做好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摸底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对所辖区域交接断面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排放一类污染物(含汞、镉、铬、砷、铅、镍等)和氨氮的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部位加大监测监管频次,并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废物(渣)贮存场所、具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等组织排查摸底工作,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监管得力,报告及时,处置有效。
二、 加强水环境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大对所辖流域断面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入江(河)排污口和企业排污口的检测频次。要求对湘江、涟水、涓水等重要流域的监测断面、水源水质、入江(河)排污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排污口实行每旬采样监测和报送数据(即每月5号、15号、25号采样,8号、18号、28号报送监测结果到市环境监测站综合室),一旦发现一类污染物超标情况,实行连续采样监测并要求溯源到企业,查找原因,并责成相关企业限产、停产。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各级环保部门一旦发现污染事故或水源水质恶化情况,本级环保部门要在发现事故后6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政府,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降低污染事故的危害,尽量减少损失,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分管水域及时报送水质数据,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各县(市、区)水环境监测数据报送情况将列入地方环境保护目标的绩效考核。
三、 加强对水环境的监管和防治力度。全市各排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加强生产设施和污染处理设施的管理,严防跑、冒、滴、漏,做到长期稳定达标,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各排污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内部管理,排污情况严格监管。对一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将由环保部门报送同级政府依法予以限产、停产,对违法严重的企业将报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和发生重要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决不手软;对违法新上含一类污染物质的企业按程序报请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在全市范围内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对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加大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同时接收市人大、市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使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实现枯水期水环境质量的稳定达标。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