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推进“蓝天工程”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潭政通[2008]10号)、《关于市城区清洁能源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潭府阅[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继续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第三批燃煤锅窑炉及第二批三产业大灶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整改范围内,且天然气管网已辐射到位,仍未按整改要求将燃煤锅炉改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仍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全部纳入第三批燃煤锅窑炉改用清洁能源范围,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环保局下发的《关于改用清洁能源单位限期验收的通知》(潭环函[2008]76号)的要求,在
二、我市建设南路、芙蓉路、河东大道、丝绸路、大湖路、熙春路等街道两侧的三产行业的燃煤炉灶、城区其他主干道两侧上规模的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等单位的燃煤炉灶、湘潭县城区主要燃煤锅窑炉和酒店、宾馆等三产行业的燃煤炉灶及由于天然气管网问题未能改造的单位,列入第二批三产业大灶改用清洁能源范围,以上单位必须在
三、对未完成2009年度限期使用清洁能源任务的单位,不予核发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同时将按照环保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