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我局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理顺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
第二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以事实为依据,以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实事求是,公正、及时、准确地进行办理。
第三条 每周星期五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市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接领信访投诉案件,交分管支队长签字,支队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由执法大队办理信访投诉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转县(市)、区或直接办理。
第四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应及时、准确,环境监察支队在接到市长公开电话反映的情况后应迅速将有关材料交办有关人员,承办人员在职能范围内及时处理到位。重要的信访投诉受理后承办人员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监察支队领导
第五条 信访查处承办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拘私情和保密的原则,对信访内容进行认真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取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进行处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反映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提高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效率。环境监察支队对市长公开电话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办理答复。一般信访投诉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复,较重大信访投诉件在15个工作日内办复;对情况复杂的,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时限,但不超过20日,并告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信访人延期理由;转给县(市)、区环保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限定办复期限,一般信访投诉件7个工作日,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能按时办结的环境信访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信访答复材料必须经分管支队长签发后,由环境监察支队执法大队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的反馈工作。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第八条 在办理市长公开电话信访投诉中,凡涉及限期整改、责令停产的必须按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到位。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和取证工作。
第九条 环境监察支队执法大队每月、每季、每年对市长公开电话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经局领导签发后,报市信访局和省环保局。
第十条 环境监察支队执法大队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档案,按信访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交办的信访案件,不按要求查处,不按期上报,造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重复投诉三次以上的,对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力, 工作失职、违法行政,导致矛盾激化,瞒报、谎报重大信访投诉案件的,对负责人予以诫勉;有恶意泄漏信访投诉人个人信息、打击报复信访投诉人、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及有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况和后果,分别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