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函[2009]179号
的复函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你院关于《报请确认信件长株潭城际铁路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经研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水环境
1、水环境:农灌沟渠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水作标准;湘江湘潭市三水厂取水口上游
2、污水: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污水纳入农田灌溉沟渠,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
二、声环境
1、声环境: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
2、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限值》(GB12523-90)。
三、环境振动标准
距铁路外轨
四、大气环境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五、电磁环境
电气化铁路对电视收看的影响,以信噪比不小于35dB为标准;牵引变电所电磁辐射执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本项目GSM-R基站执行8μW/cm2公众照射的导出限值。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