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函[2009]143号
关于《“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40000ASU 230TPD液化装置、空分装置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选用标准的函》的复函
湘潭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40000ASU 230TPD液化装置、空分装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用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空气环境
湘钢厂界以内的区域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级标准;湘钢厂界以外的区域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
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3、声环境
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标准。
二 、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
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三级标准;
2、水污染物
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标准;
3、噪声
施工期执行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限值》,营运期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评 标准 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