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函[2009]141号
小浒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执行标准的请示函》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原湘潭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浒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函》收悉。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经研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空气环境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
牟渠、湘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3、地下水环境
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II类标准。
4、声环境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
5、土壤
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
二 、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2、水污染物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
3、噪声
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限值》(GB12523-90),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III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评 标准 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