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制订,2004年12月修订)
为了在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进一步推进廉洁从政,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监察部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局[2001]1号文件以及市纪委有关规定,环保局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必须共同遵守“十个不准”(送发给个人的各种名目的酬金、礼金、劳务费、咨询费、中介费、有价证券等以下统称为红包):
1、不准在污染治理项目验收过程中送、发和收、受红包。
2、不准在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组织和县市区环保局组织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染治理方案等性质的活动中送发和收受红包。凡以专家身份参加本局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包括省环保局环评评估中心)组织的这类活动,可按有关规定领取酬金。但参加者必须经本局领导同意,占用工作时间参加者,按领取酬金的20%上缴局财务。
3、不准在确定污染治理贷款项目和治理贷款豁免过程中送、发和收、受红包。
4、不准在征缴排污费过程中送、发和收、受红包。
5、不准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送、发和收受红包。
6、不准在污染纠纷调处过程中送、发和收、受红包。
7、不准在环保行政处罚过程中送、发和收受红包。
8、不准在污染源监测过程中送、发和收受红包。
9、不准在推介治理项目、治理单位时送、发和收、受红包。
10、不准在节日和平时送、发和收、受红包。
对上述“十个不准”,环保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如发现违规行为,对送、发红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按违纪违法行为向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司法部门起诉;对收受红包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同时禁止各种影响公务活动的请吃、请跳、请钓、送物、报销票据等行为。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的基础上,环保行政执法将会进一步强化为企业、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