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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  提高环保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


                                潭环字[2003]48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环保行政效能,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改善地方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打造“三个中心”、实现跨越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1、对无污染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备案、告知承诺制度,在企业作出环保承诺后,即可同意立项、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三个月内再进行核查。
    2、对轻度污染项目,在企业提供环保承诺后,先同意立项、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事宜。
    3、对污染较大项目,审查与环评同时进行。属于直属环评机构作环评报告书的,按法定的行政审批和环评服务工作时间减少75%。
    4、对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只要项目符合工业园区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要求的,实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准入制度。
    5、集中环保行政审批、办证、年检等对外服务职能,实行“一门受理、协调相关、限时办结”,使申办企业只需到一个窗口按要求递交相应材料即可。
    6、推行电子政务,在市政府“网上政务大厅”公布有关政务信息,提供审批、审核、申报等报表下载,受理网上投诉、举报,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实行“网上审批”。
    7、取消所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环保审批、审核、办证、年检、咨询等行政服务全部免费。
    8、排污费征收按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对企业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污水,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9、直属事业单位的监测、环评技术服务费按规定的标准最低线收取,特殊情况下进一步优惠。严禁指定企业接受中介机构有偿服务及指定企业购买产品。
    10、对企业非恶意违法、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按要求限期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首次免于行政处罚;对严重环境违法的单位,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时,事先向市政府请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报送市优化办、法制办备案。
    11、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保110电话,实行24小时接警制,努力处理好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12、接受社会对环保行政执法的监督,遵守环保《廉政公约》,对留有确切联系方式的行风投诉案件,做到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证、处理结果。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发布日期:2006-03-02
主办: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湘潭市广云路
电话:0732-2860601 E_mail:xthb@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0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