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首页 >> 环保局 >> 行政审批 >> 许可程序 |  |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序号:242 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许可条件: 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已经环保部门核定; 2、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排污许可申请报告; 2、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监测报告; 4、上年度的生产计划安排情况和已完成的生产计划情况; 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2-286060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和监察支队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2-2860604,286060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环保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2—2860610) | | | 发布日期:2006-01-20 | | |